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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590032/2021-7986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 號: | 公開日期: | 2021-12-08 16:36 | |
發(fā)布單位: |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分局 | 有效性: |
《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上虞區(qū)新一輪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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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發(fā)《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fā)[2020]8號),2020年5月18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下發(fā)《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浙自然資廳函[2020]265號),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對全省開展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調整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制定過程 我分局通過咨詢省、市主管部門,并了解周邊縣、市相關情況后,草擬了《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上虞區(qū)新一輪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期間,文件已征求涉及的人社、發(fā)改、財政、農業(yè)農村、水利等相關部門及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意見,并與各部門進行了深入地溝通交流,文件經討論修改,最終形成了送審稿;2020年8月20日,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報了《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上虞區(qū)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請示》(虞政[2020]22號),2021年1月19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下發(fā)《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浙自然資廳函[2021]4號),同意我區(qū)調整方案。 三、主要內容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按實補償。一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特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按市場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價格。 2.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按照我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政策執(zhí)行。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按“誰有補誰”原則實施補償。 (三)該補償標準實施起始時間為2020年1月1日。 四、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紹興市上虞全區(qū)。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紹興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上虞分局 解 讀 人:李少峰 聯系電話:0575-8212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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